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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23章: 袁S凯退出舞台(上)
而此时中立的袁S凯,正在想着到底帮谁。徐世昌等人觉得,还是帮助何富要好一点。日本、英国、俄国对华夏国民的仇恨,那可是非常多的。
就在这个时候,杨度匆匆忙忙的跑进来道:“袁公,何富急电啊!”
当袁S凯一看电报,立刻大叫道:“加入协约国,和何富开战。”
徐世昌等人一看电报内容,觉得袁S凯已经把自己,姓什么都忘记。内容很简单,那就是同盟国,会支持他称帝。并且告诉他,华夏国只有,袁S凯一位皇帝。
徐世昌等人也知道,如果今天不赞成他称帝的话,十有八九会把命留在这里。最终杨度、徐世昌、黎元洪等人表面上支持袁S凯称帝,而心里则是想着如何反帝。
1914年10月8日,袁S凯宣布称帝。建国号洪宪,称帝的消息一出来,北洋政府管辖的各省,纷纷对袁S凯发出讨伐声。
日本立刻派遣人员,和袁S凯商议一条秘密条约。这一天中午,袁S凯、杨度等人,接待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。并且递给他一份密约,一共有二十一条。
其中内容为:日本国政府,及华夏国政府,互愿维持东亚全局之和平,并期将现存两国友好善邻之关系益加巩固,兹以定条款如下:
第一款 华夏国政府允诺,日后日本国政府,拟向德国政府协定之所有德国,关于山东省依据条约,或其他关系,对华夏国政府享有一切权利、利益让与等项处分,概行承认。
第二款 华夏国政府允诺,凡山东省内并其沿海一带,土地及各岛屿,无论何项名目,概不让与或租与别国。
第三款 华夏国政府允准,日本国建造由烟台或龙口,接连胶济路线之铁路。
第四款 华夏国政府允诺,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,从速自开山东省内,各主要城市作为商埠;其应开地方另行协定。
第二号
日本国政府及华夏国政府,因华夏国承认日该国,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,享有优越地位,兹议定条款如下:
第一款 两订约国互相约定,将旅顺、大连租借期限,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,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。
第二款 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,及东部内蒙古,为盖造商工业应用之房厂,或为耕作,可得其需要土地,之租借权或所有权。
第三款 日本国臣民得在南满洲,及东部内蒙古,任便居住往来,并经营商工业等各项生意。
第四款 华夏国政府,允将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,各矿开采权,许与日本国臣民。至于拟开各矿,另行商订。
第五款 华夏国政府应允,关于左开各项,先经日本国政府,同意而后办理:
一、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,允准他国人建造铁路,或为建造铁路向他国,借用款项之时。
二、将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,各项税课作抵,由他国借款之时。
第六款 华夏国政府允诺,如华夏国政府在南满洲,及东部内蒙古聘用政治、财政、军事各顾问教习,必须先向日本国政府商议。
第七款 华夏国政府允将,吉长铁路管理经营事宜,委任日本国政府,其年限自本约画押之日起,以九十九年为期。
第三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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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23章: 袁S凯退出舞台(上)
而此时中立的袁S凯,正在想着到底帮谁。徐世昌等人觉得,还是帮助何富要好一点。日本、英国、俄国对华夏国民的仇恨,那可是非常多的。
就在这个时候,杨度匆匆忙忙的跑进来道:“袁公,何富急电啊!”
当袁S凯一看电报,立刻大叫道:“加入协约国,和何富开战。”
徐世昌等人一看电报内容,觉得袁S凯已经把自己,姓什么都忘记。内容很简单,那就是同盟国,会支持他称帝。并且告诉他,华夏国只有,袁S凯一位皇帝。
徐世昌等人也知道,如果今天不赞成他称帝的话,十有八九会把命留在这里。最终杨度、徐世昌、黎元洪等人表面上支持袁S凯称帝,而心里则是想着如何反帝。
1914年10月8日,袁S凯宣布称帝。建国号洪宪,称帝的消息一出来,北洋政府管辖的各省,纷纷对袁S凯发出讨伐声。
日本立刻派遣人员,和袁S凯商议一条秘密条约。这一天中午,袁S凯、杨度等人,接待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。并且递给他一份密约,一共有二十一条。
其中内容为:日本国政府,及华夏国政府,互愿维持东亚全局之和平,并期将现存两国友好善邻之关系益加巩固,兹以定条款如下:
第一款 华夏国政府允诺,日后日本国政府,拟向德国政府协定之所有德国,关于山东省依据条约,或其他关系,对华夏国政府享有一切权利、利益让与等项处分,概行承认。
第二款 华夏国政府允诺,凡山东省内并其沿海一带,土地及各岛屿,无论何项名目,概不让与或租与别国。
第三款 华夏国政府允准,日本国建造由烟台或龙口,接连胶济路线之铁路。
第四款 华夏国政府允诺,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,从速自开山东省内,各主要城市作为商埠;其应开地方另行协定。
第二号
日本国政府及华夏国政府,因华夏国承认日该国,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,享有优越地位,兹议定条款如下:
第一款 两订约国互相约定,将旅顺、大连租借期限,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,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。
第二款 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,及东部内蒙古,为盖造商工业应用之房厂,或为耕作,可得其需要土地,之租借权或所有权。
第三款 日本国臣民得在南满洲,及东部内蒙古,任便居住往来,并经营商工业等各项生意。
第四款 华夏国政府,允将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,各矿开采权,许与日本国臣民。至于拟开各矿,另行商订。
第五款 华夏国政府应允,关于左开各项,先经日本国政府,同意而后办理:
一、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,允准他国人建造铁路,或为建造铁路向他国,借用款项之时。
二、将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,各项税课作抵,由他国借款之时。
第六款 华夏国政府允诺,如华夏国政府在南满洲,及东部内蒙古聘用政治、财政、军事各顾问教习,必须先向日本国政府商议。
第七款 华夏国政府允将,吉长铁路管理经营事宜,委任日本国政府,其年限自本约画押之日起,以九十九年为期。
第三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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