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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1章:东胶厂搬迁与楼房风云7c
自大鹏一家人来到山东,二十多年来,始终春节去舅舅家走亲戚给二老娘拜年,即使去年二老娘病逝去奔丧拜祭,春节还是要去舅家拜年的。虽然自己的岳母去世二十年,二老娘也不在了,但是,这门亲戚不能断路。
舅舅突然来大鹏家,这是二十来年从没有过的,给他姐夫买的特仑苏奶和水果,因为岳父躺在屋里睡着了,华英又出去玩了,舅舅与大鹏来到前屋的门市房,并说出来意。
首先他介绍亮亮工作的事,前些日子他去工业园见了申书记,只答应绕开县政府批示,在人事局托人要张表,但工作安排不是正式干部。大鹏也说明,亮亮去工业园不是为了当干部,也不是为了经济,关键是想通过组织想入党,这也是华庄支书怕失去权位压下七个入党指标给*的。
舅舅原来是县政府办公室领导,几年前,华庄村民代表经过请示,中央电视台记者要县委书记去京接受采访,是舅舅代表县委书记去的,当然,大鹏只是让记者采访工业园刘书记和副检察长了。现在舅舅已经退休,是因为给他外甥做贷款担保而惹上了官司,说明了情况,把法院传票与诉状证据复印件留下,让大鹏给写答辩状,说完他要参加婚礼找个理由走了。
大鹏看了那些证据材料,审慎的研究了案情,在吃完午饭后来到前屋门市,在电脑上开始打字,打那份答辩状:
答辩状
被告:爱爱政、男、1959年1月1日生、汉族、东城县新城爱庄村号根据东城县(01)东商初字第94号传票,案由是《借款合同纠纷》,于01年8月0日开庭审理原告:东城县永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;法定代理人付崇会的民事诉讼请求:1、
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0万元并按约定承担利息;、
本案诉讼保全费由被告承担。(笔写计46元)
根据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,被告答辩如下:一、
诉状清楚的写明01年4月6日和4月9日,被告亲戚宋楼阁借款0万元存在以下问题:1、
对担保人的欺诈行为:债权人两次让被告为债务人签字借款10万元,而且第二次表格没有日期与行文公章,当天工作人员误导并欺诈被告还是那十万元借款,导致被告签字,并存在金融借贷款月限的非法性。
、
原告东城县永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本案是贷款关系,并不是私人借款,诉状以借款合同纠纷案诉讼与事实不符。
、
诉状利率为千分之9.9,也说明借款人定期付部分利息,但利率却是按千分之7收取,其中存在着以权谋私破坏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。
4、
原告贷款时只有工商行政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,,地址是山东汇通纺织有限公司租赁房,却让担保人去银行附近的租赁房办理手续,贷款人取得多少现金?担保人一概不知,而在诉状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576606-5,有效期是01年1月4日-017年1月4日,说明在本案期间原告还不存在行驶金融资质,根据民法通则欺诈行为的合同,是不具备法律性。
二、法律时效问题:1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、6条规定,担保人在履行担保义务后半年,债权人没有经过仲裁、法院诉讼的案件,担保人已经完成担保的法律义务,不再承担法律责任。
、诉状中说明01年4月6日和9日,被告(担保人)亲戚宋楼阁借款0万元(是贷款10万元,以欺诈还是那10万元造成0万元贷款),担保贷款期是两个月,借款人也多还了利率,也就是到01年6月9日结束,法律时效至01年1月9日前,原告没有仲裁或法律诉讼,说明债务人已经还款,这与担保人已经没有任何法律关联。
综上所述,原告的借款合同诉状存在贷款的瑕疵,尤其存在着欺诈与违法行为,尊请法院法官根据事实明察秋毫,依法保护担保人的合法权益。
特此为盼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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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1章:东胶厂搬迁与楼房风云7c
自大鹏一家人来到山东,二十多年来,始终春节去舅舅家走亲戚给二老娘拜年,即使去年二老娘病逝去奔丧拜祭,春节还是要去舅家拜年的。虽然自己的岳母去世二十年,二老娘也不在了,但是,这门亲戚不能断路。
舅舅突然来大鹏家,这是二十来年从没有过的,给他姐夫买的特仑苏奶和水果,因为岳父躺在屋里睡着了,华英又出去玩了,舅舅与大鹏来到前屋的门市房,并说出来意。
首先他介绍亮亮工作的事,前些日子他去工业园见了申书记,只答应绕开县政府批示,在人事局托人要张表,但工作安排不是正式干部。大鹏也说明,亮亮去工业园不是为了当干部,也不是为了经济,关键是想通过组织想入党,这也是华庄支书怕失去权位压下七个入党指标给*的。
舅舅原来是县政府办公室领导,几年前,华庄村民代表经过请示,中央电视台记者要县委书记去京接受采访,是舅舅代表县委书记去的,当然,大鹏只是让记者采访工业园刘书记和副检察长了。现在舅舅已经退休,是因为给他外甥做贷款担保而惹上了官司,说明了情况,把法院传票与诉状证据复印件留下,让大鹏给写答辩状,说完他要参加婚礼找个理由走了。
大鹏看了那些证据材料,审慎的研究了案情,在吃完午饭后来到前屋门市,在电脑上开始打字,打那份答辩状:
答辩状
被告:爱爱政、男、1959年1月1日生、汉族、东城县新城爱庄村号根据东城县(01)东商初字第94号传票,案由是《借款合同纠纷》,于01年8月0日开庭审理原告:东城县永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;法定代理人付崇会的民事诉讼请求:1、
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0万元并按约定承担利息;、
本案诉讼保全费由被告承担。(笔写计46元)
根据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,被告答辩如下:一、
诉状清楚的写明01年4月6日和4月9日,被告亲戚宋楼阁借款0万元存在以下问题:1、
对担保人的欺诈行为:债权人两次让被告为债务人签字借款10万元,而且第二次表格没有日期与行文公章,当天工作人员误导并欺诈被告还是那十万元借款,导致被告签字,并存在金融借贷款月限的非法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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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东城县永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本案是贷款关系,并不是私人借款,诉状以借款合同纠纷案诉讼与事实不符。
、
诉状利率为千分之9.9,也说明借款人定期付部分利息,但利率却是按千分之7收取,其中存在着以权谋私破坏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。
4、
原告贷款时只有工商行政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,,地址是山东汇通纺织有限公司租赁房,却让担保人去银行附近的租赁房办理手续,贷款人取得多少现金?担保人一概不知,而在诉状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576606-5,有效期是01年1月4日-017年1月4日,说明在本案期间原告还不存在行驶金融资质,根据民法通则欺诈行为的合同,是不具备法律性。
二、法律时效问题:1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、6条规定,担保人在履行担保义务后半年,债权人没有经过仲裁、法院诉讼的案件,担保人已经完成担保的法律义务,不再承担法律责任。
、诉状中说明01年4月6日和9日,被告(担保人)亲戚宋楼阁借款0万元(是贷款10万元,以欺诈还是那10万元造成0万元贷款),担保贷款期是两个月,借款人也多还了利率,也就是到01年6月9日结束,法律时效至01年1月9日前,原告没有仲裁或法律诉讼,说明债务人已经还款,这与担保人已经没有任何法律关联。
综上所述,原告的借款合同诉状存在贷款的瑕疵,尤其存在着欺诈与违法行为,尊请法院法官根据事实明察秋毫,依法保护担保人的合法权益。
特此为盼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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